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豐簡字第8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黃冠維
被告
吳懷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問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㈡原告請求被告因原告於113年5月27日發生車禍之醫藥費、通勤費、重機維修費、羽球拍損害費用、慰撫金等共369,451元,固提出估價單為證(該估價單並無估價單位),復有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367號判決在卷可稽,惟觀諸上開判決犯罪事實略為:被告吳懷城(原名吳政諭,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改名吳懷城)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鄭大慶」,係朋友關係。「鄭大慶」於113年5月27日12時1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下稱A車)搭載吳懷城,沿臺中市北區北屯路由北向南行駛,駛至北屯路與健行路交岔路口欲右轉健行路之際,理應注意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依當時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道路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未打亮方向燈即貿然向右轉進入健行路,適有黃冠維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大型重型機車(下稱B車)沿同向行駛而接近上開路口,遂與黃冠維發生碰撞,致黃冠維人車倒地,受有左肩部挫傷、左手挫傷及雙膝擦挫傷等傷害(下稱本案交通事故)。詎「鄭大慶」知悉其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黃冠維受傷,竟未報警處理、留在現場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或留下其資訊,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請求吳懷城出面頂替,徒步逃離現場。詎吳懷城知悉自己並非本案交通事故之肇事者,駕車肇事之人為「鄭大慶」,且知悉黃冠維因本案交通事故受有傷害,竟意圖使「鄭大慶」隱避而基於頂替及幫助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之犯意,當場向承辦員警佯稱其為駕駛肇事者,接受承辦員警調查,致不知情之承辦員警誤以為吳懷城為A車之駕駛,而於同日12時41分許,對吳懷城實施酒精濃度測試,再接續於同日12時41分許起至50分許止,回答承辦員警詢問本案交通事故之發生經過,並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經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第二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簽署其當時名字「吳政諭」,以表其為該案之交通事故肇事者之意,而藉此頂替「鄭大慶」,使「鄭大慶」得以隱避,逃避警方追捕。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畫面,始查知駕駛人實非吳懷城等情。是依上開判決認定事實,尚不能證明被告為肇事車輛之駕駛人。

㈢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於全部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言。被告雖於系爭車禍事故發生後,頂替該肇事者,犯刑法之頂替罪與幫助肇事逃逸罪,然頂替、幫助肇事逃逸罪與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並無關係,被告就系爭交通故之發生並無不法行為存在,原告之損害亦與被告頂替、幫助肇事逃逸行為無相當因果關係,是依民法第185條之規定,亦無理由。

四、綜上,本件被告非駕駛人,就系爭車禍事故之發生顯無故意或過失,因此,原告所舉事證均無從證明本件車禍之發生係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造成,被告即無損害賠償責任可言。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醫藥費、通勤費、重機維修費、羽球拍損害費用、慰撫金等共369,451元,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