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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96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楊嵎琇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傑評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421元,應徵上訴裁判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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