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簡字第96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傑評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421元,應徵上訴裁判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