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曹宗鼎
- 原告黃信雄即沅峰企業社法人、朱奕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原 告 黃信雄即沅峰企業社 朱奕盈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2,000元,應徵裁判費16,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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