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廣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昌
- 被告
- 謝馥羽
謝安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馥羽等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4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7,532元【計算式:1,236,054+81,478(計算式如附表)=1,317,532元】,應徵裁判費14,06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3,5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236,054元 112年10月16日 113年11月20日 (1+36/365) 6% 81,4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