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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169號

債務不履行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蔡靜
訴訟代理人
李安學律師
被告
立慶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嘉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9,246元(計算式:232,773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6,473元=239,2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給付基數(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32,773 113年7月24日 114年2月11日(即起訴前一日) (203/365)  5% 6,473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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