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
- 抗 告 人
- 即 被 告 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維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隆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隆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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