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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曹宗鼎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易速工數位模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瀚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隆利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6日本院114年度豐補字第2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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