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林冠宇

原告
禾振科技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敦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肇成律師
被告
德盟儀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湘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盟儀器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157元【計算式:126,000+5,157(計算式如附表)=131,157】,應徵裁判費2,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94,500元 113年6月12日 114年2月25日 (259/365) 5% 3,352.81元 2 利息 31,500元 113年1月4日 114年2月25日 (1+53/365) 5% 1,803.7元 小計       5,156.51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5,157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