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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426號

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冠宇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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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000-0000000000000000帳號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定有明文。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或其一不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未列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應具狀補正。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000元,應徵裁判費4,1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冠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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