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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4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正允拖車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弘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2,340元,應徵裁判費1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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