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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56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海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智
送達代收人
江庭慧
訴訟代理人
李家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昆斐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1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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