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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6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 法官
    曹宗鼎
  • 法定代理人
    江淑媛

  • 原告
    福勇金屬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47號 原 告 福勇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安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21元,應徵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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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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