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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8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王信和
訴訟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被告
榮隆鐵工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法定代理人
林素絨
複代理人
陳庭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603萬3,534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6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陳嘉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00萬元) 1 利息 300萬元 114年5月27日 114年6月29日 (34/365) 6% 1萬6,767.12元  2 利息 300萬元 114年5月27日 114年6月29日 (34/365) 6% 1萬6,767.12元  小計       3萬3,534.24元 合計        603萬3,534元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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