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6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官陳泳菖
- 當事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梁惠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83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郭書妤 被 告 梁惠菁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惠菁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5元【計算式:47,945+15,060(計算式如附表)=63,005】,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47,945元 108年2月20日 114年6月2日 (6+103/365) 5% 15,0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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