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2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683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邱至弘
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
被告
梁惠菁

上列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惠菁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53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005元【計算式:47,945+15,060(計算式如附表)=63,005】,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47,945元 108年2月20日 114年6月2日 (6+103/365) 5% 15,060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