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 原告
-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昭政
- 送達代收人
- 陳怡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南熒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豐補字第7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南熒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7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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