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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86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鈞傑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1,7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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