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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06號

返還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健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青田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靖玟

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森林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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