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9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陳嘉宏
- 當事人健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06號 原 告 健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青田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靖玟 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森林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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