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06號
- 原告
- 健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青田 址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陳靖玟
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何森林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2242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