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補字第9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羅珮瑜
- 原告昶品食品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豐補字第919號 原 告 昶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珮瑜 址同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結帳快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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