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165號
- 原告
- 李陳千緞
- 被告
- 廖秀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被告之全戶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內容勿省略),並確認是否變更起訴對象、是否聲請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168 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查被告已於115年1月8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參,被告於原告起訴後死亡,則訴訟程序於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另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上列事項詳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