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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4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蘇子惟
訴訟代理人
張之冬
被告
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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