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6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簡字第2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嵎琇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顏景苡
被告
郭秋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11月2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110年11月26日至117年11月26日止,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目前為年息2.295%(計算式:1.72%+0.575%=2.295%);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應加計遲延利息,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詎被告自115年1月26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其他約定事項第三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5,453元、315,029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5,453元整,即自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給付原告315,029元整,即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利率查詢、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為證(本院卷頁17-21),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新臺幣) 利息起訖日及週年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及利率 15,453元 自115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15,029元 自115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