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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118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葉偉達
訴訟代理人
張秀君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育麟即昇麟科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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