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陳泳菖
- 法定代理人吳昕紘
-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1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智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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