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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3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泳菖

原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清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434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泳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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