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520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李玉君
被告
英郡歐洲園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英郡歐洲園林」正確名稱(如有法定代理人一併補正):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同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英郡歐洲園林」,其是否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未明,是原告應補正被告正確名稱(如有法定代理人一併補正),爰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訴請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被告應自行修繕其區分所有坐落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10樓房屋之頂樓漏水使其不漏水。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開說明,核上開聲明間,應無相互競合或應為選擇之情形,故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第㈠項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修復漏水費用,核屬財產權之性質,應以修繕費用之數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時僅提出民國114年4月1日之報價單,預估費用為9萬元,加計第㈡項13萬,以上合計22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