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29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兼送達代收人
- 賴家雯 址同上
- 被告
- 陳華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1,08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