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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2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蕭美惠
被告
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新竹縣新豐鄉,有被告之公司登記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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