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454號
- 原告
- 王麒芳
- 被告
- 李岳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豐小字第45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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