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491號
- 原告
- 蘇子惟
- 訴訟代理人
- 張之冬
- 被告
- 吳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豐小字第491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小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