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豐小字第589號
- 原告
-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大山隆司
- 訴訟代理人
- 莊子賢律師
- 被告
- 施亦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999元,及其中新臺幣69,307元自民國115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