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635號
- 原告
-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昇峰
- 訴訟代理人
- 潘信佑
- 被告
- 廖偉志
李豐裕
李秀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8日以115年度豐補字第38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項裁定已於115年6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