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648號
115年度豐救字第2號
- 原告
- 呂怡玫
- 被告
- 吳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訴訟應繫屬或已繫屬之法院而言。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併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5年度豐救字第2號),而本案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既經移轉管轄,故就訴訟救助之聲請,亦一併移由該管轄法院處理。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