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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6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被告
俞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車禍發生地均在新北市淡水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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