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小字第661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藤田桂子 址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蔡昌佑
- 被告
- 俞佳伶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車禍發生地均在新北市淡水區,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