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簡字第22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蕭錦全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安康馨家管委會
- 法定代理人
- 廖滿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5,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