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簡字第3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蕭邦恩
被告
陳慧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田尾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