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簡字第89號

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楊嵎琇

上訴人
即被告
邱銘森
即被告
邱淑楨
即被告
邱銘輝
即被告
邱勝為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49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5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