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118號
- 原告
- 葉偉達
- 訴訟代理人
- 張秀君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育麟即昇麟科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豐補字第118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沈育麟即昇麟科技企業社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294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6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豐原簡易庭115年度豐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