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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4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址同上
送達代收人
徐伯權

上列原告與被告涂明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3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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