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豐補字第81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志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1700,000元,請確認是否有誤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應徵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豐補字第8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志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應賠償之金額為1700,000元,請確認是否有誤繕,如有誤繕,應具狀更正),應徵裁判費2,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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