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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七三三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七三三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告
永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劉玉梅

右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肆萬陸仟伍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間向原告表示渠已年滿六十歲,於領薪水後無庸再行上班,並稱上班至十月底為止。惟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被告辭退年滿六十歲之原告,應給予退休金,且依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退休金給予基數按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滿半年以一年計,另依同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平均工資指退休前六個月之平均工資。經結算原告自七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至八十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止為被告工作年資共計十二年,退休基數為二十四個基數,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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