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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七九四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陳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七九四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李建瑩
訴訟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鴻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銘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蕙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O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抗辯系爭支票三紙,係由訴外人劉美雪所偽造等情,業經被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劉美雪提出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經該署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六O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法 官 陳 得 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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