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一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一三號
- 上訴人
- 義東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信義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偕聖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捌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