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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2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一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甲○○即全記商行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一百零四萬一千六百五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三 千四百七十三元,折合新臺幣一萬零四百一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一萬零三百七十四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2、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內容應記載⑴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 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⑵ 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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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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