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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顏篤道、陳阿碧

  • 原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宗億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篤道 訴訟代理人  王寶秀 被   告  宗億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碧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王雲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一千六百零八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宗億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億發公司)與原 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立承攬契約(加工單),由原告在被告所交付之 布料上加工貼合PVC膠,代價為每碼十元三角,被告宗億發公司業務員即被告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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