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乙○○○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篤道 訴訟代理人 王寶秀 被 告 宗億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碧 兼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王雲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一千六百零八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宗億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億發公司)與原 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訂立承攬契約(加工單),由原告在被告所交付之 布料上加工貼合PVC膠,代價為每碼十元三角,被告宗億發公司業務員即被告 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