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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七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
乙○○即欣泰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欣
被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添壽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肆佰伍拾伍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中之新臺幣貳拾参萬壹仟壹佰壹拾壹元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第一商業銀行大甲分行,面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廿三萬一千一百十一元,發票日各為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十一月卅日、同年十二月卅一日及九十年二月七日,帳號:00九三九六號,票號各為:0000000號、0000000號及0000000號,之支票三紙,詎於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另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十二萬二千三百四十四元,亦未給付,爰本於票據及買賣契約關係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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