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九二號
- 原告
- 宏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明春
- 訴訟代理人
- 譚信義
- 被告
- 原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文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自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六月間起,陸續向原告訂貨,原告並依約將貨送至指定地點,共計欠原告貨款新臺幣 (下同)十六萬七千二百七十五元,迄未給付,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提出訂貨單、銷貨單及發票等影本附卷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