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О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О號

原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盛富
訴訟代理人
梁雲南
被告
尚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玉梅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参拾伍萬陸仟陸佰陸拾参元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中華民國 (下同)八十九年一月間向原告訂貨,貨款共計新臺幣 (下同)卅五萬六千六百六十三元,原告並己交貨完畢,詎被告履經催討,均拒不付款,然逕寄給原告一紙九十年七月卅一日到期之本票,以為支付,但原告不同意被告延至該到期日始清償,爰依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一…」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