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六四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六四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濂松
- 被告
- 貿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滄鋋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玖拾萬捌仟柒佰伍拾元,及各自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所簽發詳如附表所示,面額計新臺幣四百九十萬八千七百五十元之支票二紙(下稱系爭支票),詎於提示後竟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二紙為證。被告雖曾具狀辯稱:二造間之債務關係非比單純,僅依原告片面指述,發予支命令,殊屬不妥等語,惟被告既經合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