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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八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八二號

原告
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亢沛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
被告
酉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世芳
訴訟代理人
馮世新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三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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