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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八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0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江奇峰

  • 當事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二八四號 原   告 乙○○ 即中興輪胎行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七千零八十元,曾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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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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