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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豐原簡易庭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九號

確認租金債權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三О九號

原告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長福
被告
夏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玉

右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裁定限原告於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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